关于印发《海洋经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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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舟山人社

关于印发《海洋经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新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人力社保厅审核,现将《海洋经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8日

海洋经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海洋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海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海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海洋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江海联运、自由贸易等海洋经济领域从事海洋经济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海洋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申报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4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10年以上。

(五)虽未取得经济师资格,但所在企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董事长、总经理,或40周岁以上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且从事本行业工作15年以上,可以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1.江海联运水路货物运输类企业:自有普通货物运力5万吨以上或危险货物运力1.5万吨以上,近3年税收贡献合计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江海联运港口装卸类企业: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盈利企业,且危险货物经营企业近3年年均吞吐量在500万吨以上,普通货物经营企业近3年年均吞吐量在1000万吨以上,集装箱经营企业近3年年均吞吐量在100万TEU以上;

3.江海联运船舶服务类企业:近3年年均供应货值1亿美元以上、纳税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船舶燃料供应盈利企业;近3年年均供应货值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纳税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料供应盈利企业;近3年年均港口拖助作业10000艘次以上的盈利企业;近3年年均件杂货理货计量20万吨以上或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监装监管年均3000万吨以上的盈利企业;近3年年均船舶维修产值3亿元人民币以上、纳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船舶维修盈利企业;近3年年均管理干散货船舶20万载重吨或油化船舶5万载重吨以上,或者管理集装箱船舶5000TEU以上,或者管理船舶数量20艘以上的船舶管理盈利企业;近3年代理货运船舶150艘次以上的船舶代理盈利企业,或货物运输量在500万吨以上的货物代理盈利企业;近3年年均船舶交易额4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船舶交易盈利企业;或者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纳税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近3年本企业销售收入进入全省本行业(大类)前10位的其他船舶服务类盈利企业;近3年年均派遣船员数量达300人次以上,或年均培训船员量达500人次以上的船员管理类盈利企业;近3年年均航运大数据、航运信息平台建设类信息产品销售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盈利企业;

4.对外贸易服务类企业:年进出口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盈利企业。

(六)按照《海洋经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可以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海洋经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和自评分规定分值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受聘经济师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经济师资格含可以聘任经济师职务的相关执业(职业)资格。

第六条 担任其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经济工作的,须转评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业务考试要求:高级经济师实务类评审对象,需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考试且在有效期内的方可申报高级经济师。

(二)年度考核要求:申报对象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直接申报对象还须有1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

(三)继续教育要求:任职期间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学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

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经济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有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能较好的履行海洋经济相关工作职责,对海洋经济重大和关键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创新经营管理模式,有效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并具有指导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从事经济管理决策人员,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水路运输、港口物流仓储、保税油加注、对外贸易、港口配套设施投资、引航服务、外轮供应服务、海洋信息化服务、海事衍生服务等海洋经济领域的政策文件、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的制定工作,相关成果由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发文公布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水路运输、港口物流仓储、保税油加注、对外贸易、港口配套设施投资、引航服务、外轮供应服务、海洋信息化服务、海事衍生服务等海洋经济领域的市级以上课题、项目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果。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实施水路运输、港口物流仓储、保税油加注、对外贸易、港口配套设施投资、引航服务、外轮供应服务、海洋信息化服务、海事衍生服务等海洋经济领域的省级重点项目、重大平台1项以上或市级重点项目、重大平台2项以上。

4、在水路运输、港口物流仓储、保税油加注、对外贸易、港口配套设施投资、引航服务、外轮供应服务、海洋信息化服务、海事衍生服务等海洋经济领域创新经营管理模式、拓展产业链,并取得明显效益的。

5、所在企业经济效益连续3年保持省内同行业前3,或企业营收额近3年年均增长10%以上。

6、获得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或入选市(厅)级以上政府、行业协会组建的专家库。

从事经济管理实务人员,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水路运输、港口物流仓储、保税油加注、对外贸易、港口配套设施投资、引航服务、外轮供应服务、海洋信息化服务、海事衍生服务等海洋经济领域重要政策文件、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的制定,为文件、规划、方案起草的执笔人或负责其中主要板块内容的拟定。

2、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完成水路运输、港口物流仓储、保税油加注、对外贸易、港口配套设施投资、引航服务、外轮供应服务、海洋信息化服务、海事衍生服务等海洋经济领域市级以上重大课题、项目研究。

3、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海洋经济类省级重点项目、重大平台1项以上或市级重点项目、重大平台2项以上建设,并负责其中重要板块的落地实施。

4、所负责的部门为单位主要业务部门,近3年年均业务增长率居公司首位。

5、提出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发展建议并被采纳实施,推进经济改革具体实施工作,为所在单位带来明显经济效益增长或有效降低单位生产经营成本。

6、获得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入选市(厅)级以上政府、行业协会组建的专家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为浙江省海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海洋经济专业人员高级经济师评审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浙江省海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制定量化评价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海洋经济领域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在水路运输、港口物流仓储、保税油加注、对外贸易、港口配套设施投资、引航服务、外轮供应服务、海洋信息化服务、海事衍生服务等行业从事经济专业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从事经济管理决策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人员编制数在1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主管经济管理工作的副职以上人员。从事经济管理实务人员是指实际从事经济业务、经济管理的主办人员。

第十五条 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简历、工作单位、经济专业工作年限、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格、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专业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指受聘经济师职务后所取得的。直接申报和按自评分规定分值申报对象以近5年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依据。申报者需提供表彰、奖励、通报、推广、规模企业等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

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可以聘任经济师职务的相关执业(职业)资格是指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国际商务师、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经纪人、价格鉴证师、管理咨询师、招标采购师、物业管理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土地登记代理人、广告师等。

(二)“主持”是指担任单位、项目、规划、调研、评估鉴定、政策文件制定、方案制定等负责人;“主要人员”是指排名前3位的人员;集体荣誉只限于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副职,个人荣誉以奖励证书或公布文件为准;省、市行业排名,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三)公开发行的杂志是指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和省人力社保厅指定的部分具有省内准印证号“浙内准字”的期刊。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2年5月1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1、http://zsrls.zhoushan.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55f87c050c5345669f0a49b84080b7b5.wps

2、http://zsrls.zhoushan.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a889a66bc1024026a2eb752fb96e9558.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