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政策

发布时间: 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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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长三角人才大厦

关于加快引进和培育创新创业人才 

推动全区更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加大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育的力度,提升全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 和核心竞争力,引导和推动我区企业在引进人才、培育人才和用好 人才等关键环节发挥主体作用,实施好“人才强企”工程,加快集 聚各方面优秀人才,推动全区更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嘉委 〔2004〕26 号)、《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 若干意见》(嘉委发〔2017〕4 号)、《关于更高质量建设人才生态 最优市的若干意见》(嘉委办发〔2019〕28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01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所指创新创业人才主要为:《嘉兴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 (附件 1)中各类人才和我区紧缺急需的其他人才。



02


二、扶持政策



(一)大力集聚高精尖人才和高端团队 

1.优化升级高端项目启动扶持 

(1)对新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创业人才项目, 在原先 A、B、C 类基础上增设 A+类项目,经“一事一议”,可给 予 500~1000 万元的资助,对 A 类项目按市补助标准(500 万元) - 2 -上浮 30%执行,B 类项目按市补助标准(300 万元)上浮 20%执行, C 类项目按市补助标准(200 万元)执行。 

(2)新引进国家级、省级高端人才,到我区全职创业的,经 认定直接享受“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B 类、C 类创业人才项 目政策。企业海外研发中心或海外分公司新引进的高端人才可以申 报 SQ。

(3)新引进创业人才项目在我区成功入选国家和省“QRJH” 的,可直接纳入“精英计划”领军人才项目 A 类和 B 类,在享受 相应项目资助的基础上,再按照国家和省财政奖励额度分别给予 1:1 的配套资助。同时分别给予申报企业 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一次 性奖励。


2.加大创新类人才的补助力度 

(1)对新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 A 类、B 类、 C 类创新人才项目,分别按引进人才年薪的 70%、60%、50%给予 企业引才薪酬补助,每年最高补助 A 类项目不超过市补助标准(长 期项目 A 类 100 万元、短期项目 A 类 50 万元)上浮 20%给予奖励;B 类项目不超过市补助标准(长期项目 B 类 60 万元,短期 B 类 30 万元)上浮 10%给予奖励;C 类项目按市补助标准(长期项目 C 类 40 万元,短期项目 C 类 15 万元)给予奖励;长期项目补助时间 不超过 5 年,短期项目补助时间不超过 3 年。 

(2)新引进国家级、省级高端人才到我区创新的,经认定按 长期、短期直接享受“精英计划”B 类、C 类创新人才项目政策。 

(3)经区人才办认定,通过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浙江清 - 3 -华长三角研究院、嘉兴学院、同济大学浙江学院、嘉兴学院 G60 科创走廊产业与创新研究院等)新申报入选 GQ 和 SQ 创新类人才 的,可直接纳入“精英计划”领军人才创新项目 A 类、B 类,在享 受相应项目资助的基础上,再按照国家和省财政奖励额度分别给予 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 1:1 的配套资助。同时分别给予申报企业、 高校和科研院所 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大力引进顶尖人才和团队 

(1)对重大人才项目给予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每个支持周 期最长可达 5 年,支持周期内市、区两级财政对顶尖人才团队项目 或杰出人才团队项目投入最高可达 1 亿元,国家级高端人才团队项 目投入最高可达 5000 万元。支持周期内,还可给予顶尖人才或杰 出人才 200 万元的工作经费和最高 800 万元的奖励补助。具体操作 办法按《嘉兴市重大人才项目“一事一议”操作办法》(嘉委人才 办〔2019〕2 号)执行。 

(2) 对新入选市领军型创业团队 A 类项目按市补助标准 (1000 万元)执行,B 类项目按市补助标准(800 万元)执行。引 进人才项目在我市成功申报入选省领军型创业团队的,可直接纳入 “精英计划”领军型创业团队项目 A 类,并享受相应项目资助。对成长性好和业绩突出的团队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根据实 际需求予以不超过 1 亿元的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 

(3)在企业、科研院所、文化创意、金融等领域推进嘉兴市 重点创新团队建设,对经遴选的嘉兴市重点创新团队,给予 60~200 万元的创新资助。- 4 -(4)对 35 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人 才计划的,上浮 5%的奖励额度。 


(二)大力实施“人才强企”工程 

1.加大对本土高层次人才的培育支持 

对新申报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和省“万人计划”的创新创业 人才,经认定可纳入“精英计划”领军人才项目 B 类和 C 类,在 享受相应项目资助的基础上,再按照国家和省财政奖励额度分别给 予 1:1 的配套资助。 


2.加大企业对国内外专家柔性引进力度 

(1)实施“海外工程师”计划,对企业及其开办的研发机构 聘请外籍顶尖人才、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根据用人单位聘请“海 外工程师”所支付的薪酬标准,按一定比例给予用人单位 10~50 万元年薪资助,单个“海外工程师”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2)实施“域外专家”计划,对企业新聘请顶尖人才、高端 人才、高级人才,实际支付人才年薪达到 30 万元及以上的,财政 按年薪超出 30 万元部分的 2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标准补助用 人单位,资助期限最长为 3 年。 

(3)实施“双休人才”计划。对“北上广深”省级以上高端 人才,在双休日到我区工作生活的,由政府部门组织的,政府部门 支付交通、食宿费用及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由纳入重点人才中介目 录的中介机构组织的,中介机构支付交通、食宿费用及提供相应工 作条件,财政按其实际支出的 30%给予中介机构补助,每家机构每 年不超过 200 万元;由用人单位组织的,用人单位支付交通、食宿 - 5 -费用及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经认定,财政按其实际支出的 30%给予 用人单位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 3 万元。 

(4)对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财政给予 引智项目单位 1∶1 的配套资金支持。 


3.实施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扶持 

建立产业人才需求申报、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对纳入市“八 大千亿”产业紧缺人才扶持名录的人才和经认定为我区高端装备制 造、汽车零配件、高端食品、科技金融、电子商务等紧缺急需人才, 在 3 年管理期内,给予其社会保险(商业保险除外)个人缴纳部分 财政全额补贴。 

为加快嘉兴高铁新城核心区高层次人才的集聚,经一事一议, 对新引进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才 和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可给予安居补贴(购房或租房补贴)。 


4.加快集聚产业优秀人才 

(1)对在我区企业工作的创新创业人才,实行工资外津贴制 度。具体标准为: 

①担任实职或一年内实际到企业工作时间满六个月的中国科 学院、中国工程院或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士,在聘期内给予工资外津 贴每月 5000 元。②自主培育入选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GQ 人才和 SQ 人才、省“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的,在聘期内分别给予工资外津贴 每月 4000 元和 3000 元。

 ③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浙江省特级 - 6 -专家”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等,在聘 期内给予工资外津贴每月 2000 元。

 ④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 年专家和省部级“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在聘期内给予 工资外津贴每月 2000 元。 

⑤入选省“151 人才工程”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第一、二、三 层次人员在培养期内分别给予工资外津贴每月 1500 元、1000 元和 800 元。入选嘉兴市“南湖百杰”的人员,在三年管理期内给予工 资外津贴每月 800 元。 

(2)对企业新引进或培育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给予工资外津 贴,分三年补助。

 ①给予新引进全职工作的,与企业签订 3 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的,原属 211、985 等重点高校以及国内双一流大学本科毕业生 3 万元(每月 833 元),副高职称和硕士研究生 4 万元(每月 1111 元),博士研究生 6 万元(每月 1666 元),正高职称 8 万元(每 月 2222 元)的津贴。

 ②引进或培育的高级技师,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 4.5 万元(每月 1250 元)津贴。

(3)对企业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兼职聘用等形式,柔性 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年 薪 15 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咨询、工艺改 进、人才培养等产学研合作活动,经认定,合同存续期间可按上述 同类型人员的 80%享受工资外津贴。

符合上述一项以上补助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4)对企业新引进全职人员给予安居补贴

 ①对企业新引进全职工作的海归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硕 士研究生,分别给予 6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贴。

 ②对企业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市本级购买首 套住房的,在聘期内分别给予 35 万元、15 万元的购房补贴。在首 次申领 5 年内,该房产不得上市交易。

 ③对企业新引进或培育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在市本级购买首套住房的,在聘期内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的 购房补贴。在首次申领 5 年内,该房产不得上市交易。

 ④对企业新引进原属于 985、211 高校或者“双一流”高校的 本科毕业生,在市本级购买首套住房的,在聘期内分别给予 5 万元 的购房补贴。在首次申领 5 年内,该房产不得上市交易。

 ⑤对企业新引进或培育的优秀人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无商 品房的(或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可申请租房补贴。博士 30000 元/年,补贴时间不超过 10 年;硕士 12000 元/年,补贴时间不超过 3 年;985、211 高校或者“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 6000 元/年, 补贴时间不超过 3 年。

享受安居补贴的人员,应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其中购房补贴分两次申领,首次申领金额为应补金额的 50%,第二次申领需在首次申领1年后且在我区工作满3年。领取购房补贴时, 要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


 5.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技能和高层次人才 

(1)新获得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高技能人才(劳 模)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技术能手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新获得市级以上技能大赛优胜奖项、市级工人发明家、市级 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等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企业员工 获得“嘉兴市首席技师”称号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凡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 培训,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 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 800 元、 1200 元、1800 元、2500 元、3200 元的培训补贴,培训费低于上述 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金额补贴;首次参加职业培训并取证者还可申 请一次性鉴定补贴 180 元/人,低于 180 元标准的按实际金额补贴。经培训并取得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的,给予初级 800 元/人、中级 1200 元/人、高级 1800 元/人的培训 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 1000 元/人的创业培 训补贴。参加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初级 800 元/人、中级 1200 元/人的培训补贴。对纳入紧缺职业工种的培训补 贴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 20%。 

(3)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凡取得 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岗位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的 60%补助给企业, 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4)凡企业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 企业在职员工(以学历学位证书时间为准),分别给予一次性 50000 元、30000 元的奖励。

(5)鼓励企业参加外出招才引智活动。对企业(含民营园区) 参加由组织、人社部门组织的赴省外招才引智活动,国内按企业的 实际支出费用补助,每次最多补助 5000 元,国外按实际支出的 50% 标准补助。 

(6)对企业委托猎头机构招聘顶尖人才、高端人才的,在人 才全职引进后,给予企业前期费用 50%的补贴,每人次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企业引进高级以上人才,支付的一次性安家补贴、购房补 贴、科研启动经费等,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鼓励企业 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实践基地,联合培养人才。

 6.鼓励企业投资领军人才项目 

本区企业以合资等形式投资区领军人才项目,领军人才投资占 比不低于 30%的,本区企业在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500 万元及 以上的,项目投产后给予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 5%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7.区经信商务局积极协助领军人才企业申报市科技金融支持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争取市政府认定的各银行科技支行的信贷支持。

8.对领军人才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按银行 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三年贴息支持,对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补助,第 二年给予 80%补助;第三年给予 60%补助,三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三)大力推进各类人才平台建设 

1.鼓励顶尖人才、国家级高端人才及其所在团队在我区组建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立产业研究院、智 库等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最高可给予 5000 万元的财政支持。瞄准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新引进 建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国内高水平大学校区、研究生院或特色学 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 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全国重点大学在我 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引入核心技术 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落实给予最高 3000 万元综合支持政策,加速集聚一批高端科研人才。 

2.建设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标志性工程。紧抓长三角一体化 发展首位战略,规划建设好“浙江长三角人才大厦”, 打造成为浙 江省推进长三角人才一体化发展标志性建筑;抢抓嘉兴智慧产业创 新园挂牌成立“浙江长三角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契机,打造成为浙 江省推进长三角人才一体化发展标志性园区。努力将“一楼一园” 建设成为推进长三角人才一体化发展标志性工程,面向长三角区域 各类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 

3.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 建站单位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资助,经考核合格的每年给 予工作经费 10 万元,对柔性引进第二名以上院士的每增加 1 名院 士每年补贴工作经费 10 万元。 

4.对新建成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给 予建站单位 30 万元、建基地单位 20 万元的资助,每招收一名博士 后研究员给予每年 7 万元科研经费补助、5 万元生活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 2 年;对出站后留在我区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最高 20 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新建成的省级、市级外国专家工作站, 分别给予建站企业 30 万元、20 万元资助。

5.积极鼓励企业建立大学生(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对经 市人力社保局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实(见)习基地,给予每个基 地 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6.鼓励区内特色产业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对于 创建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平台的给予申报街道或平台 30 万元、 20 万元和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有条件的特色产业平台积极创 建众创空间、与高校合作共建大学生创业基地,制定出台入驻项目 扶持政策并承接与产业匹配的创业创新项目。定期举办与特色产业 平台相关的“创意设计大赛”、“大学生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入 驻可给予5~20万元资金扶持和三年内50平方米的免费场地使用。 

(四)大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 

1.建立健全人才工作市场化机制 

(1)给予引才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个人 等引进和举荐人才。为我区引进顶尖人才的,每引进 1 名给予 100 万元奖励。为我区引进高端人才的,在引进人才(团队)申报入选 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计划并获得首期资助后,给予奖励。每引 进 1 名的,引才奖励标准为:入选 GQ 人才的,给予 80 万元奖励;入选浙江 SQ 人才的,给予 60 万元奖励;入选国家“万人计划” 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入选浙江省“万 人计划”杰出人才的,给予 15 万元奖励;入选浙江省“万人计划” 领军人才的,给予 8 万元奖励;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 给予 10 万元奖励;入选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 5 万 元奖励;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A 类、B 类、C 类人才 的,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奖励。对推荐申报“GQ”“SQ” 等省级以上高端人才的中介组织或个人,根据协议和绩效,落户地 和平台可给予每名不超过 10 万元的人才申报工作经费。由项目落 户地根据人才创业企业发展情况给予推介单位(含域外孵化器)或 个人奖励,具体为企业注册落户起 5 年内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奖 励。

(2)建设“人才飞地”、聘请“引才大使”。拓展海内外引才 渠道,在域外建设“人才飞地”和孵化器的,根据协议和绩效给予 最高 100 万元的工作经费;在海内外人才密集的城市设立引才工作 站(点)、聘请“引才大使”,根据协议和绩效分别给予每年最高 50 万元、最高 10 万元的工作经费。利用好本地已落户的高层次人 才资源,加大“以才引才”力度,在已落地人才中聘请“引才顾问”, 根据其引进的人才入选层次给予 5~50 万元引才奖励。对于引才大 使与引才顾问带来的人才对接团队,给予食宿安排和相应的差旅费 补助。

(3)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积极 引进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机构,鼓励其向创投、孵化、咨询等环节 延伸,支持其承担重要人才研究课题、承办重大人才活动、评选优 秀人才等。对新引进的人才中介服务平台,从注册落户起 3 年内根据其发展情况每年给予奖励,具体为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 的,由平台落户地给予每年每次 5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的资助。

 2.强化人才创业融资扶持 

“投、贷、券、保”等金融工具多管齐下,联动支持顶尖人才、 高端人才创业创新。依托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人才产业境外并购投资基金等,加大对初创、优质人才项目的投资力度。研究实施 财政与金融、类金融机构共担风险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支持政策。支持人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债务性融资,按企业债券发行利率 的 20%给予发债贴息,对单家企业的年度贴息额不超过 50 万元。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机制,财政给予实际支付保费的 30%补贴, 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 万元。鼓励引导人才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按 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等政策。对入选 5 年内(生物医药类企业放宽到 6 年)的国家、 省“QRJH”“万人计划”和市“精英计划”人才创业企业,有发展 潜力的,产值每年增长 50%或每年增长 1000 万元以上的,享受政 策性担保的给予保费费用 80%补贴;1000 万元内贷款额超出基准 利率部分给予 60%贴息;每年给予销售额 1%的奖励,累计奖励不 超过 500 万元。对人才创业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 创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管团队 200 万元奖励,在境外上市的 给予 100 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3.激励人才创新成果转化 

对牵头制定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军用) 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 元、20 万元、20 万元奖励,参与制定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奖励。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积 极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人才及其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补助 1 万元/件,对发明专利授权后年费予以适当补助。加强知识 产权海外布局,对通过 PCT 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给予适 当补助;对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 3 万元/件,同 一发明最多资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 

4.加强人才安居保障 

对顶尖人才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符合条 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端人才、高级人才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 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60 万元、35 万元的购房补贴,或分 别给予为期 10 年每年 10 万元、5 万元、4 万元、3 万元的租房补 贴;对符合条件的基础人才按人才公寓入住有关规定予以安排。购 房补贴分两次申领,首次申领金额不超过应补金额的 50%,二次申 领需在首次申领 1 年以后且在经开区全职工作满 3 年。领取购房补 贴的,在首次申领 5 年内,该房产不得上市交易;租房补贴按年度 认定发放。顶尖人才、高端人才,在嘉兴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在按 规定支付完首付后,所余房款给予放宽购房(租房)提取额度、缩 短申贷缴存时限、提高贷款最高限额等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市创 业创新领军人才未购买住房的,三年内可安排免费入住智创园人才 公寓。

5.强化人才医疗保障 

对顶尖人才、高端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并享受市级医疗单位绿色通道服务。对引进的顶尖人才可纳入享受 人才保健待遇,对不愿享受保健待遇的顶尖人才可通过支持其购买 商业医疗保险等方式提供相应医疗保障。为外籍人才医疗提供便 利,在我市三甲医院提供预约诊疗和外语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医 院、诊疗中心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医疗保险直付网络 系统。

6.优化人才子女入学政策 

根据人才积分办法,妥善安排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对 经认定的顶尖人才、省级以上高端人才子女,根据教育资源情况, 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无障碍入读公办学校;对其他高端人才子女, 教育部门根据人才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租住地),就近统筹安 排。

7.优化人才居留服务 

为外籍人才来嘉兴工作提供便利,实行海外人才网上预约申 请、电子审批及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办 理效率。对已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才,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可办理永久居留许可。对外籍人才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可以 签发限定人数和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硕士以上学位外国留 学生毕业后可直接来我区创业就业。

 8.完善人才落户政策 

对引进的顶尖人才、高端人才,落户不受年龄和市域范围内工作地的限制,若在嘉兴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自愿原则,可在市人力社保部门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并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成年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迁入;对引进的高级人 才,若在嘉兴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自愿原则,可在市人力社保 部门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并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



03


三、申报认定与兑现程序



(一)由市认定各类人才项目的补助、补贴和奖励等按市里要 求执行。

(二)我区自主设立的各类人才项目补助、补贴和奖励等由符 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其中工资外津贴、引进 人才补助、一次性安居补贴、继续教育奖励等每年由区人力社保局 通知申报。 

(三)所申请的项目按规定需要评审的,由区人才办组织相关 单位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四)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 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27 号),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在 3 年内取消 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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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1.本政策与我区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 不重复”原则执行。 

2.本政策涉及资金包含上级补助资金,区补助部分根据财政分 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承担,如用人单位属街道的,由区和街道 各承担 50%。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