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高至24000元!

发布时间: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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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读嘉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我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减免做了最新规定。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原政策为144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保持不变)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